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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9-24 [来源]: [浏览次数]:

十堰市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示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票决对象为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责任追究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扩大基层民主,实行全程公示和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发展党员票决制要遵循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使党员真实表达意愿,正确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

第二章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员标准条件、发展党员程序、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受理群众意见方式等。

第五条 因地制宜采取公示方法和形式。农村可在村务公开栏及所属村民小组公示;城市街道可在居务公开栏及社区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政务、厂务等公开栏上公示。同时,还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群众代表座谈会、民主测评会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的程序与步骤为:拟定公示内容、及时进行公示、收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示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 结合实际确定公示的时间与期限,公示期一般为7—10天。

第八条 公示期间,基层党组织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接受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立场、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的反映。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收集整理并调查核实。属公示对象的问题,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调查核实;属基层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问题,由上级党委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公示中没有不良反映或经核查举报不实的发展或转正对象,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存在一定问题、不够成熟的发展或转正对象,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发展或转正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公示结果要运用适当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并形成书面材料归档。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运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投票表决前党组织要与票决对象谈心谈话,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表决票应由党组织统一制作,表决票设“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个选项。

第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进行票决,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党员到会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进行票决。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或转正申请书。

(三)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情况。

(四)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培养考察、政审和公示等情况。

(五)与会党员讨论。

(六)与会党员推荐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七)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

(八)由计票人负责收票,并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进行计票。

(九)计票后形成票决报告,并当场公布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讨论对象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七条 根据计票结果,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票决通过。票决后应将票决情况记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报上级党委审批。原始表决票与计票结果由所在党支部封存备查。

第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要对票决的全过程负责,上级党组织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追究有关党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非党纪处分或党纪处分方式进行。非党纪处分包括口头告诫、责令检查、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非党纪处分:

(一)党委在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中,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不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对两人以上入党和转正对象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二)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审批的;

(三)党支部未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未经讨论同意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四)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而召开支部大会,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决议的;

(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及时讨论转正或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六)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未认真负责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了解、教育和帮助,未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意见,未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一)没有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政策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二)不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工作程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纵容包庇责任人的;

(四)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五)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